Article 21

Amended

在生产建设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需就地保护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该处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