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保护范围。在地下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应在扩初设计前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手续。经勘探试掘后,建设单位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文物调查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