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考古机构或大专院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下文物调查、考古勘探、考古发掘的,事前应征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批手续。涉外发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