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承担文物建筑维修或迁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工程的性质对其承接工程的条件进行确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维修或迁建方案施工,并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由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