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擅自改变文物建筑的原貌或拆除、移动文物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迁建文物建筑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