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改变文物建筑的原貌或拆除、移动文物建筑。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迁建文物建筑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