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文物建筑由使用者负责保护和维修,维修方案应先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