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建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