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第五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设立以寄宿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学校。自治州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汉语、藏语、羌语及外国语教学。自治州每年经过考试,选送一批少数民族青少年,进入上级国家机关指定的高等院校的附属中学、民族班、预科班学习。自治州内的考生报考大中专院校,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享受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照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