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设立以寄宿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学校。

自治州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汉语、藏语、羌语及外国语教学。

自治州每年经过考试,选送一批少数民族青少年,进入上级国家机关指定的高等院校的附属中学、民族班、预科班学习。

自治州内的考生报考大中专院校,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享受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照顾。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