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合理优化配置水资源,防治水害。鼓励州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个人依法有偿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涉水工程。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的涵养和保护。辖区内的电力企业按照电力总量的一定比例留自治州使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