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对逾期未交和未足额拨交工会经费或者工会筹备金的,工会应当催交;催交无效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补偿金。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筹备金待企业建立工会时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业工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