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有关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培训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有关工资制度、劳动工时、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制度、劳动工时、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职工奖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