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福利、职工奖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把处理情况通知工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