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第十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