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已废止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在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或集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或检举;(四)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信访事项处理情况,要求答复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