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坚持负责人接待日、阅批群众来信等信访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机关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其他负责人应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的信访问题。对重大信访案件,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