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方式,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