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国家机关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人民群众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认真受理、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