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并由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