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对举报或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