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