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