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明知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销场所、物资、资金、运输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