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查封假冒伪劣商品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擅自解封、转移、隐匿被扣押、查封商品及违法所得的,处被扣押、查封商品的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