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