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