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对有下列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金额六倍至十倍罚款。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药、农作物籽种、化肥、饲料、建材、药品、食品等危及工农业生产和人身健康的;(二)无证、照从事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三)屡罚屡犯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