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屠宰、经销注水畜、禽肉的,没收注水肉及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屠宰、经销未经检疫畜、禽肉的,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