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销(以下简称生产、经销者)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