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一条已废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经销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