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可对违法者进行挂牌警告,其期限可根据违法者的改正情况予以终止,被警告者不得擅自摘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