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对查扣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妥善保管,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通知行为人后,可先行处理。商品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的,可按无主财产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