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假冒伪劣商品档案,对影响较大的或者重大案件应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