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或者公示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