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或者公示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