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