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