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的,由其依法约定或者委托的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保房屋质量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