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的,由其依法约定或者委托的单位承担质量责任。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保房屋质量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