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