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