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应当完成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具备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需要依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应当完成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具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