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项目前期支出费用、金融机构存款等凭据可以作为资本金缴存证明。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