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或者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制定的服务公约或者承诺等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