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电话销售或者网上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外观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汇款之日起三日内交寄商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