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