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出具购货、服务凭证。经营者出具的购货、服务凭证应当写明品名、规格、型号、质量、价格、购物或者服务时间、地点和经营者名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