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组装或者分装商品,其标识应当标明组装或者分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