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