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预算进行审议审查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预算进行审议审查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