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