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