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