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